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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 新華

        一年級新生入學,按上級劃定的本校招收范圍內的時齡兒童入學,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持戶口本、父母房產證、接種證等證件辦理報名注冊手續(xù),新生按學校規(guī)定進行編班,不得挑選班級。

        二、轉學

        轉入學生,因戶口遷移到本校的服務范圍或父母在本地區(qū)工作或投親的并具有本地區(qū)正式戶口的學生,有正式的轉學聯系表,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可轉入本校就讀。

        轉出學生,因戶口遷移,更換住址、父母工作調動等到外校學習,須由家長事先到學校申請,經教導處批準填寫轉學聯系表,家長持聯系表到魚峰區(qū)教育局審批,批準后,接到學校填寫的“同意接受”加蓋公章后將表送回學校,學校開出轉學證明,轉學手續(xù)應在學期末結束前或學期初一周內辦理。

        三、借讀

        1、無柳州市區(qū)戶口的進城務工子女申請到本校上學的,在班額人數空缺的情況下,經學校批準可在本校借讀。

        2、按上級文件在本校借讀的'學生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讀費。

        四、休學

        1、學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需長期休學者,由學生家長持本地醫(yī)療單位的證明,經主管領導批準可辦理休學手續(xù),準許休學,保留學籍。休學期滿,持醫(y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辦理復學手續(xù),如未康復要辦理延長休學手續(xù)。

        2、休學期滿的學生根據情況回原班或插入相應年級的班級。

        五、留級

        按上級文件規(guī)定,九年義務教育階段不實行留級制度。

        六、畢業(yè)

        我校小學畢業(yè)生經參加水平考試成績合格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篇2

        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委關于《大慶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學籍管理辦法如下:

        一、招生和學籍:

        我校每屆新高一招生必須按照市教委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初中檔案及當地戶口在一周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xù)。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二、學生檔案

        1、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fā)畢業(yè)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小學升初中考生登記表和錄取通知書;

        (2)初中學生學籍簿(加蓋市(縣)學籍章);

        (3)初中學生卡片;

        (4)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5)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6)學生體格檢查表;

        (7)初中畢業(yè)生登記表(加蓋市(縣)學籍章);

        (8)小學檔案中所有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請假

        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y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務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四、曠課及處理

        一學期內連續(xù)或累計曠課達半個月者,經學校通知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仍不到校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

        五、休學和復學

        學生因病一學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課的,須持家長及區(qū)級以上醫(yī)院診斷書辦理休學手續(xù)。家長申請須由班主任教師簽字,學校同意休學,出具休學證,教學副校長在休學證上簽字,交給學校主管學籍人員。學校主管學籍人員每月到市教委為學校近期休學的學生辦理一次休學備案手續(xù)(須攜帶休學學生家長申請、休學證及學籍檔案)。休學一次一般為一年,極特殊情況休學半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要申請辦理延期休學手續(xù),其程序與辦理休學手續(xù)相同。連續(xù)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休學期滿需要復學時,須辦理復學手續(xù)(因病休學的復學時應交健康證明),經市教委審批后,編入休學時的同一年級學習。休學期滿后,超出一個月未辦理復學或延期休學手續(xù)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學生及家長。休學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學。畢業(yè)年級學生的休學要嚴格掌握,無極特殊情況,一般不準休學。

        休學的學生,學校要將其病情填入學生體格檢查表。

        六、轉學

        1、轉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校考核合格后由學生本人向教委審請轉學,經教委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xù)。

        (2)轉入前須由保衛(wèi)科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

        (3)轉入后須填寫合同書,如違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學校休學或留級的學生不予接收。

        (5)手續(xù)不全或夫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6)學校不收借讀生。

        2、轉出

        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由家長寫出轉學審請,然后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年級主任、教務主任、主管校長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xù)。

        七、退學、開除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區(qū)政府的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批準,市教委批準備案后,辦理退學手續(xù)。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篇3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guī)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guī)范、公開、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guī)定。

        一、關于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y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fā)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后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核批準后,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準。

        4、畢業(yè)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xù),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于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y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核、校長批準,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2、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3、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guī)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于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后,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長審核后報請校長批準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xù),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guī)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于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篇4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tǒng)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tǒng)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yè)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fā)放畢業(yè)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后即取得學籍,并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xù)。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后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能夠按規(guī)定手續(xù)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qū)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qū))教育局審批,并按有關規(guī)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jiān)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jiān)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jiān)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xù)。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xù),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qū))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yè)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xù)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fā)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狀況下,能夠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zhàn)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務必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xù)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理解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yè)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帶給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帶給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yè)證書、修業(yè)證書、肄業(yè)證書均由原校發(fā)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能夠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理解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jiān)護人持同意理解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jiān)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xù),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理解、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guī)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xù)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能夠辦理休學手續(xù)。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yè)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xù)。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xù)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tǒng)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y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xù),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xù)。由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yè)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guī)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yōu)異的學生,由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能夠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yè)、修業(yè)和肄業(yè)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務必獲得必須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到達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yè),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fā)給全省統(tǒng)一的畢業(yè)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yè),由學校發(fā)給全省統(tǒng)一的修業(yè)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fā)給全省統(tǒng)一的肄業(yè)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yè)、修業(yè)和肄業(yè)均需經各市(區(qū))教育局驗印、核準,并統(tǒng)一下發(fā)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yōu)異成績并獲得必須榮譽的,可按不一樣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fā)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fā)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潛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上述規(guī)定如與以前下發(fā)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一樣之處,則以本規(guī)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辦理。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篇5

        一、建立學籍檔案

        (一)學籍檔案建立。所有學籍,實名管理。初中一年級對新生學籍數據(含相片)進行全面更新。打印學籍表由家長簽名確認。從區(qū)外轉入的學生必須進行信息采集,家長或學生填寫《順德教育系統(tǒng)在校生數據采集表》,學校根據《采集表》內容輸入學籍管理系統(tǒng)。

        (二)學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間,學生學籍信息有變更時,家長提供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籍信息更改時,學籍管理員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tǒng)中進行修改。學生學籍信息更改須由校長授權,學校學籍管理員操作完成。

        二、學籍異動管理

        (一)嚴格執(zhí)行就近入學。對適齡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以學生戶籍和居住地變動、學習成績及思想品德等為由脅迫或者誘導學生轉學、退學。

        (二)嚴格控制班額。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校長有權接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區(qū)教育局統(tǒng)一設置),學籍管理系統(tǒng)將自動拒絕辦理轉學申請,轉由街道教育局統(tǒng)籌安排。

        (三)規(guī)范辦理時限。

        初一初二轉學應在學期結束前兩周至新學期開始后兩周內辦理,學期中段及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初三申請轉學必須在上學期完成,下學期不接受轉學申請。

        (四)轉學辦理程序。轉學必須有正當理由,在班額未滿的前提下,對戶籍遷入我校招生轄區(qū)及在我校招生轄區(qū)內符合政策性照顧借讀生條件的學生,優(yōu)先辦理轉學。不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1、區(qū)內轉學。

        (1)家長到學生現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現就讀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tǒng)向轉入學校發(fā)出申請。

        (3)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tǒng)審核通過。

        2、區(qū)外轉入。

        (1)家長憑相關證明材料按就近入學原則向學校教務處提出轉學申請。

        (2)學校對具有順德戶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顧借讀條件的,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應無條件接收。招生計劃已滿,由街道教育局統(tǒng)籌安排。

        (3)家長來學校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教務處審核蓋章并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tǒng)完成審核程序。

        (4)家長憑《申請表》回原學校及原學校所屬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蓋章,辦理轉出學籍手續(xù)。

        (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蓋章。

        3、向區(qū)外轉學。

        (1)家長到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由學校審核蓋章。

        (2)家長攜帶表格向區(qū)外接收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依照當地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

        (3)最后憑當地接收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申請表》回我校辦理學籍轉出手續(xù),我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tǒng)完成審核程序。

        (五)休學辦理程序。學生在學期間,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況,必須離校一段時期的,由家長憑縣(區(qū))一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備案相關材料,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tǒng)更改學生信息。同時,學校發(fā)給學生休學證明。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到期不能復學的,應申請延期,辦理續(xù)休手續(xù)。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六)復學及退學辦理程序。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新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復學時學校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后,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于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七)自動放棄學籍情況。不明去向或已轉學離校一周的學生,學校在學籍管理系統(tǒng)予以注銷。

        三、畢業(yè)證書驗發(fā)

        區(qū)實行學籍管理實名制驗發(fā)初中畢業(yè)證書工作。學校審核初三學生畢業(yè)資格,將畢業(yè)學生名冊上報區(qū)教育局,經審核后,驗發(fā)廣東省義務教育證書。區(qū)教育局審核時,將嚴格按照區(qū)電子學籍管理系統(tǒng)實名核實畢業(yè)學生名冊。未按正常程序建立電子學籍檔案的畢業(yè)生將不予畢業(yè)審批。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篇6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guī)范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并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qū)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學生或監(jiān)護人不按本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由班主任負責聯系、提醒、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jiān)護人負責。

        第四條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tǒng)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tǒng)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后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tǒng)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tǒng)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tǒng)“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并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并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tǒng)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tǒng)“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tǒng),聯系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說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qū)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xù)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qū))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復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tǒng)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y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jiān)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xù)。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xù)辦休學手續(xù)。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guī)范或學校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校績效考核辦法,扣發(fā)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xù)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yōu)秀班主任。)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篇7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guī)定,學區(qū)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學生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wěn)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學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huán)的辦法。

        4、轉入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xù),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學生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學生,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xù),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xù)。轉出手續(xù)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學生轉出,發(fā)給學生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學生帶走學籍。轉出手續(xù)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xù)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tǒng)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tǒng)),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本行政區(qū)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qū)、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jiān)督、檢查本行政區(qū)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tǒng)運行環(huán)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qū)、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透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guī)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guī)定辦理轉學手續(xù)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資料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fā)展報告(含學業(yè)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qū)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tǒng)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yè)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yè)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當地實際統(tǒng)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tǒng)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fā)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tǒng)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啟動學籍轉接手續(xù),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xù)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xù)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能夠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qū)、市)直管學校、設區(qū)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透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xù)。回到境內后仍理解基礎教育的,應接續(xù)原先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透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帶給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持續(xù)相對穩(wěn)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xù)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帶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職責: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xù)的;

        六、不按規(guī)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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